| 什邡市商务局国外贸易科办事指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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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14 16:16 文章来源:什邡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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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请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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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业务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
1、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7、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前6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8、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前7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提供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 2)开展进出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痛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
受理 -初审-上报 |
即办,不收费 |
8207652 | |